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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顶山市城市管理局(市城市综合执法局) 平顶山市公安局 平顶山市农业农村局(市畜牧局)关于文明养犬的通告“kaiyun官网”时间:2024-02-21 00:32:03
本文摘要:平顶山市城市管理局(市城市综合执法局) 平顶山市公安局 平顶山市农业农村局(市畜牧局)关于文明养犬的通告

为规范平顶山市主城区养犬的管理工作,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城市环境和社会公共秩序,巩固各项创建成果,倡导市民文明养犬、规范养犬,结合我市实际,通告如下:

一、城区东环路以西,鹰城大道以南,黄河路以北,西环路以东的区域及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为限养区。

平顶山市城市管理局(市城市综合执法局) 平顶山市公安局 平顶山市农业农村局(市畜牧局)关于文明养犬的通告

为规范平顶山市主城区养犬的管理工作,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城市环境和社会公共秩序,巩固各项创建成果,倡导市民文明养犬、规范养犬,结合我市实际,通告如下:

一、城区东环路以西,鹰城大道以南,黄河路以北,西环路以东的区域及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为限养区。在限养区内,市民只准养宠物犬,除特殊单位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严禁饲养中大型犬、烈性犬,禁养犬只名录参照《河南省公安厅 河南省畜牧局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物业管理区域内禁养犬只名录〉的通知》的相关规定。

二、携犬外出时间为每日晚19时至次日早7时。

禁止携犬进入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携犬外出时应当由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对所养犬只进行牵领。

禁止犬只在公共场所便溺。对犬只在户外排泄的粪便不及时清除的,依据《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章第三十条第十一项之规定,处以1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未经批准擅自养犬的,可依据《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三十一条之规定,处以每只犬只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三、从事犬类诊疗的相关机构,应当符合有关动物防疫规定,依法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并在规定的诊疗活动范围内开展诊疗活动。养犬人应到农业农村局指定的诊疗机构,定期为犬只注射狂犬病疫苗,并取得《犬类免疫证》。

四、养犬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五条之规定,对饲养人处以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犬只恐吓他人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犬只咬伤、抓伤他人的,养犬人应当立即将被伤害者送至医疗部门诊治,并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承担被伤害者的诊治费和其他经济损失。

驱使犬只伤害他人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对违法行为人予以罚款。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19年12月1日开始集中整治,全面清理城区不文明养犬问题。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举报电话:12319

110

平顶山市城市管理局

平顶山市公安局

平顶山市农业农村局

2019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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